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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6月,赤峰市住所保证服务中心发布公告:不动产权力人在处理不动产挂号前,要自动缴存住所专项修理资金。

公告

依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住所专项修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则,商品住所的业主及与其全体相连的非住所业主应在处理房子入住手续前依照所具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所专项修理资金,交纳住所专项修理资金是每个业主的责任。为了保证住所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的修理和正常运用,保护住所专项修理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望不动产权力人在处理不动产挂号前自动缴存住所专项修理资金。

赤峰市中心城区(红山区、松山区)的缴存规范:

2013年12月31日曾经开工建造的住所项目,商品住所多层25元/平方米,高层、别墅住所30元/平方米,非住所参照上述规范上浮20%。

2014年1月1日今后开工建造的住所项目,未装备电梯的住所50元/平方米,装备电梯的住所70元/平方米,住所小区内经营性用房70元/平方米,住所小区内非住所项目(经营性用房在外)40元/平方米。

赤峰市中心城区修理资金交存处理窗口:

1、赤峰市不动产挂号中心办证大厅红山大厅27、28号窗口;

2、赤峰市不动产挂号中心办证大厅新城大厅33号窗口;

3、赤峰市不动产挂号中心办证大厅松北大厅22、23号窗口。

赤峰市住所保证服务中心

2021年9月16日

全媒体记者:张学通

发布于 2023-12-29 1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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