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建立的程序有哪些???基金契约、保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局,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投 资基金处理暂行方法》施行原则中都有具体规则。发起人应严厉依照要求起草 上述文件。(二) 基金发起人预备好各种文件后,应上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收 到文件后对基金发起人资历、基金处理人资历、基金保管人资历以及基金契 约、保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以及上报资料的完好性、准确性进行审阅,假如契合有关规范,则正式下文同意基金发起人揭露发行基金。
个人能够建立基金吗?个人能够建立基金吗-多少钱能够建立基金会是200万,假如是基金会下设专项基金,10万,20万也不是不能够。(假如对你有协助,请设置“好评”,谢谢!)
为什么要建立公益基金会,他的布景是什么协助落后区域发展经济,为公民服务。布景是各级政府统筹处理。 由于慈善安排也需求妥善运营,量入为出吧.
基金建立的条件?一、基金是指为了某种意图而建立的具有必定数量的资金。二、依据《开放式证券出资基金试点方法》规则,基金的建立征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得超越3个月,并需求契合下列条件: 1. 建立征集期限内,净销售额超越2亿元。2. 在建立征集期限内,最低认购户数到达100人。不契合上述条件的,基金处理人应当承当征集费用,将已征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自征集期满之日起30天内交还基金认购人。公募基金的建立条件首要是两个:1人数超越200人;2征集资金超越最低金额,比方2亿元。建立基金处理公司,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股东契合《证券出资基金法》和本方法的规则; (二)有契合《证券出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则的规章; (三)注册本钱不低于1亿元公民币,且股东有必要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四)有契合法令、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则的拟任高档处理人员以及从事研讨、出资、估值、营销等事务的人员,拟任高档处理人员、事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获得基金从业资历; (五)有契合要求的运营场所、安全防范设备和与事务有关的其他设备; (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明晰的安排安排和工作岗位; (七)有契合中国证监会规则的督查稽核、危险操控等内部监操控度; (八)经国务院同意的中国证监会规则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基金处理公司的首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处理公司注册本钱的份额(以下简称出资份额)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 首要股东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运营、证券出资咨询、信任财物处理或许其他金融财物处理; (二)注册本钱不低于3亿元公民币; (三)具有较好的运运营绩,财物质量杰出; (四)持续运营3个以上完好的会计年度,公司处理健全,内部监操控度完善; (五)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遭到行政处置或许刑事处置; (六)没有移用客户财物等危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七)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安排查询,或许正处于整改期间; (八)具有杰出的社会诺言,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处理、商业银行等安排无不良记载。 第二条 基金处理公司除首要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注册本钱、净财物应当不低于1亿元公民币,财物质量杰出,且具有本方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则的条件。 第三条 中外合资基金处理公司中,出资份额最高的境内股东应当具有本方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则的首要股东的条件;其他境内股东应当具有本方法第八条规则的条件。 中外合资基金处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为依其地点国家或许区域法令建立,合法存续并具有金融财物处理经验的金融安排,财政稳健,资信杰出,最近3年没有遭到监管安排或许司法机关的处置; (二)地点国家或许区域具有完善的证券法令和监管准则,其证券监管安排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许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安排签定证券监管协作体谅备忘录,并保持着有用的监管协作联系; (三)实缴本钱不少于3亿元公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经国务院同意的中国证监会规则的其他条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区域的出资安排对比适用前款规则。 第四条 基金处理公司股东的出资份额应当契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则。 基金处理公司的股东不得持有其他股东的股份或许具有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与其他股东同属一个实践操控人或许有其他相关联系。 中外合资基金处理公司外资出资份额或许具有的权益份额,累计(包含直接持有和直接持有)不得超越国家证券业对外开放所做的许诺。 第五条 一家安排或许受同一实践操控人操控的多家安排参股基金处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越两家,其间控股基金处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越一家。 第六条 请求建立基金处理公司,请求人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则报送建立请求资料。 首要股东应当安排、和谐建立基金处理公司的相关事宜,对请求资料的真实性、完好性负首要职责。 第七条 请求期间请求资料触及的事项产生严重改变的,请求人应当自改变产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资料;股东产生变化的,应当从头报送请求资料。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出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则,受理基金处理公司建立请求,并进行查看,做出抉择。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查看基金处理公司建立请求,能够采纳下列方法: (一)寻求相关安排和部分关于股东条件等方面的定见; (二)采纳专家评定、核对等方法对请求资料的内容进行查看; (三)自受理之日起5个月内现场查看基金处理公司建立预备状况。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同意建立基金处理公司的,请求人应当自收到同意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处理注册登记手续;凭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运营执照》向中国证监会收取《基金处理资历证书》. 中外合资基金处理公司还应当依照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申领《外商出资企业同意证书》,并开设外汇本钱金账户。 基金处理公司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处理结束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大将公司建立事项予以公告。 修正本段基金公司的改变、闭幕 第十一条 基金处理公司改变下列严重事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同意: (一)改变股东、注册本钱或许股东出资份额; (二)改变称号、居处; (三)修正规章; (四)中国证监会规则的其他严重事项。 第十二条 基金处理公司改变股东、注册本钱、股东出资份额后,股东的条件、股东的出资份额、股东参股基金处理公司的数量、注册本钱等应当契合本方法第二章的规则。 第十三条 基金处理公司的股东处置其出资,应当恪守下列规则: (一)股东转让出资应当诚笃守信,恪守在认购、受让出资时所做的许诺,不得危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股东转让出资应当恪守《公司法》关于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则,不得采纳虚报转让价格等不正当手段危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股东与受让方应当就转让期间的有关事宜清晰约好,保证不危害基金处理公司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股东不得经过股权保管、信任合同、隐秘协议等方法处置其出资; (四)改变股东的事项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并实行相关法令程序,转让方应当持续实行股东职责,承当相应职责,受让方不得以任何方法行使股东权力; (五)法令、行政法规和公司规章的其他规则。 第十四条 基金处理公司添加的注册本钱,股东有必要以货币资金实缴。 第十五条 基金处理公司改变严重事项,应当自董事会或许股东会做出抉择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则提出改变请求;触及股东出资转让的,基金处理公司未按规则提出请求时,相关股东能够直接提出请求。 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出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则,受理基金处理公司改变严重事项的请求,并进行查看,做出抉择。 第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能够采纳聘请相关人员说话、专家评定、核对等方法,查看基金处理公司改变严重事项的请求。 触及改变基金处理公司首要股东、算计出资份额超越50%以上的股东,或许提名董事人数最多的股东的,中国证监会对比本方法关于基金处理公司建立的规则进行查看。 第十八条 基金处理公司的严重改变事项触及改变工商登记的,基金处理公司应当自收到同意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处理改变登记手续。 改变为中外合资基金处理公司的,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则申领《外商出资企业同意证书》,并开设外汇本钱金账户。 第十九条 基金处理公司高档处理人员的选任或许改任,应当依照法令、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则处理。 第二十条 基金处理公司的严重改变事项触及《基金处理资历证书》内容改变的,基金处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换领《基金处理资历证书》. 第二十一条 基金处理公司应当依照法令、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则将严重改变事项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基金处理公司的闭幕,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撤销其基金处理资历后方可进行。 基金处理公司的闭幕应当依照《公司法》等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处理。 中外合资基金公司 第二十三条 国家答应建立中外合资基金公司。中外合资基金处理公司中,出资份额最高的境内股东应当具有《证券出资基金处理公司处理方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则的首要股东的条件;其他境内股东应当具有第八条规则的条件: 中外合资基金处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为依其地点国家或许区域法令建立,合法存续并具有金融财物处理经验的金融安排,财政稳健,资信杰出,最近3年没有遭到监管安排或许司法机关的处置; (二)地点国家或许区域具有完善的证券法令和监管准则,其证券监管安排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许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安排签定证券监管协作体谅备忘录,并保持着有用的监管协作联系; (三)实缴本钱不少于3亿元公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经国务院同意的中国证监会规则的其他条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区域的出资安排对比适用前款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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